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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1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1,295,700 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2 年 12 月 26 日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了审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 388.7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311 万股,预留授予 77.75 万股。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0 年 11 月 16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0.02 元/股的价格向 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1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审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于 2020 年 12月 25 日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在资金缴纳过程中,共有 85 名激励对象实际进行申购。因此公司本次实际向 85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311 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确定《激励计划(草案)》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9月 1 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7.7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后,在后续缴款过程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所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83 人变更为 81 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77.75 万股变更为 77.55 万股。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预留授予实际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7.55 万股,并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披露了《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的公告》。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的市流通。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3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31,500 股。其中,对 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24,500 股限制性股票以 6.62 元/股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并办理相关手续;对 1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7,000 股限制性股票以 6.62 元/股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2 年 11 月 3 日,公司完成 3 名离职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 31,5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截止登记日授 授予登记激 授予后股票 批次 授予登记日期 授予登记数量 予价格 励对象人数 剩余数量股票激励计划 2020 年 12 月 25 日 10.02 元/股 311 万股 85 人 77.75 万股 首次授予股票激励计划 2021 年 9 月 17 日 9.95 元/股 77.55 万股 81 人 0 预留授予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截止该批次上 截止该批次上 是否因分红送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暨 解锁 批次 市日剩余未解 市日取消解锁 转导致解锁股 上市日期 上市数量 人数 锁数量 数量及原因 票数量变化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93.30 万股 217.70 万股 85 人 无 否 月 27 日予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 公司 2021 年 年度权益分派性股票激励 1 名激励对象计划预留授 53.935 万股 53.935 万股 80 人 离职,回购注 月 19 日 资本公积金向予第一个解 销 7,000 股 全体股东每 10 除限售期 转增 4 股 注:上述数据统计时间节点均以对应的解除限售上市日为基准。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一)限售期已届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30%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40%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时间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0 年 12 月 25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2 年 12 月 24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序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号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件。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1 年营业收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入 为 人 民 币 定比 2019 年,2020 年营业收入 1,240,654,491.33 元,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5%,或 2020 年净 定比 2019 年,增长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率为 114.02%;公司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50%,或 2021 年 民币 244,627,462.73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80%; 元,定比 2019 年, 定比 2019 年,2022 年营业收入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80%,或 2022 年 增长率为 2049.19%,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0%。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年个人年度绩效考 核均达标,满足解除 进行评级,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实际解除限售额 限售条件。 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系数,按照下表确定个人系数: 绩效评分 S 80≤S 70≤S<80 60≤S<70 S<60 个人系数 100% 80% 60% 0 注:上述“营业收入”、 “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8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95,7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7%。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 获授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 数量占其获授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售的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的 (万股) (万股) 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81 人) 合计(83 人) 431.90 129.57 30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 年 12 月 26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295,700 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类别 本次增减数量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有限售条件股份无限售条件股份 总计 278,102,394 100.00% 0 278,102,394 100.00%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和《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为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83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295,700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除公司已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83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83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295,700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符合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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